一、裂纹与损伤
轨道出现以下裂纹必须报废:纵向或斜向裂纹(无论长度)、横向裂纹超过轨宽 1/3 或深度达轨高 1/5。采用探伤仪检测时,若发现内部裂纹扩展至表面,或轨头、轨腰部位存在疲劳龟裂、剥落,需立即更换。例如,轨头表面剥离长度>20mm 且深度>3mm 时,直接判定报废。
二、磨损超限
轨道顶面单侧磨损超过 3mm,或轨头侧面磨损导致轨距偏差超过 ±5mm 时,必须报废。对于频繁运行的轨道,若顶面磨损形成明显凹陷(深度>1.5mm),且车轮啃轨量>3mm,即使未达 3mm 标准也需评估更换。
三、变形失效
轨道出现以下变形需报废:局部横向塑性变形导致轨面高低差>2mm/10m;整体侧弯度>2mm/10m 且全长>10mm;轨缝处错位>2mm 或接缝间隙超过 4mm(非温度缝)。若因变形引发严重啃轨、跑偏或运行异响,即使变形量未达阈值也应报废。
四、固定装置失效
轨道压板螺栓松动经修复后仍无法固定,或焊接压板焊缝开裂、脱焊无法补焊时,需整体更换轨道。采用鱼尾板连接的轨道,若连接板螺栓孔磨损扩大超过原孔径 20%,导致连接失效,必须报废。
五、其他失效形式
轨道基础沉降导致轨面纵向坡度>1‰或横向倾斜度>3‰,且调整后仍无法恢复至标准范围时,需报废。若轨道出现局部扭转或弯曲,影响车轮与轨道贴合(接触面积<70%),即使未达变形阈值也应判定报废。